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书记邢炜:保险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推养老金融事业发展
发展银发经济、构建积极健康的养老金融服务,既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老龄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养老浪潮掀起之际,在21世纪金融研究院举办的“金融助力中国‘银发经济’市场发展”闭门研讨会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邢炜,就保险行业在养老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及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邢炜表示,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国家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关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方面,邢炜建议尽快搭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原则性内容;统一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合格产品标准和建立统一性、包容性的产品认证审核机制;参考国际经验,建立统一监管协同机制和权责清晰的监管治理结构等。
积极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保险业
《21世纪》:目前,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邢炜:在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保险方面,保险行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服务,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
首先,保险行业加快发展专业化经营市场主体,扩大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对外开放。保险行业协会积极支持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扩大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养老保险机构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深耕养老金融业务领域,探索长期养老金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新路子,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支持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等。
其次,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积极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6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目前试点产品已陆续推广销售。二是推进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业务。2020年,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712亿元,积累了超过5800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较年初增长22%。三是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发展。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运用税收优惠引导个人开展养老金积累。试点两年多来,运行总体平稳,流程不断优化,得到了试点地区消费者的认可。
第三,在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相关产业领域,保险行业积极提供风险保障产品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数据,我国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供给已覆盖5918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商业保险渗透率为35.5%。险种类别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险等4大类,基本做到险种全覆盖。同时,保险行业积极参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办服务的模式。
第四,保险行业参与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建设,创新资金运用方式,积极探索“保险+养老”的新模式。在养老产业领域,保险业大力投资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等项目。在养老社区项目中,保险行业不仅提供资金配置,更将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金融产品与医疗健康服务结合起来,有效匹配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投资、保障及服务等个性化需求。
《21世纪》: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面临哪些问题和挑战?
邢炜: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性矛盾待解决,可持续性待加强,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金融的发展空间亟待提升,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定位和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从制度层面来看,养老保险“多支柱、多层次”的概念有待厘清。研究发现,目前, “多层次、多支柱”二者概念和使用有待明确界定和规范,否则会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有待厘清,社会养老保险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可持续性也有待完善和加强,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空间亟待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发展仍需明晰。
其次,中国养老金融尚处起步阶段,第三支柱产品的具体标准、内容及统计范围等缺乏明确阐述。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标准仍不明确,养老属性也需进一步规范。
第三,现有激励政策设计缺少统筹和衔接机制。未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相关额度不能转移到第三支柱。同时税优政策单一,缺少财政补贴等能够有效扩大覆盖面、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
《21世纪》:保险行业协会在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邢炜:下一步,保险行业协会将按照银保监会工作部署,聚焦民生保障主责主业,加强相关政策制度研究和实践,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持续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首先,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聚焦涉及养老健康等民生保障事业,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密切跟进第三支柱政策出台,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充分反映行业建议,推动行业落实。
其次,提高站位,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保险业在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端、全生命周期的专业能力建设。
同时,组织行业加强研究,推动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探索“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开发,及早做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储备和丰富供给,满足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建议尽快搭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21世纪》:关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和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有何建议?
邢炜:结合当前保险行业实际情况,政府主导的养老金融如何做到强力监管,以及如何实现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政府主导角度看,建议通过政策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养老保障三个支柱的均衡发展。
首先,制度政策制定层面应进一步厘清概念、明确责任。如进一步明晰“养老金融、第三支柱”等概念,以及 “多层次”和“多支柱”的概念,避免概念不清或者混用。
其次,应尽快搭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原则性内容。据了解,即将出台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很可能是以个人账户为载体、个人自愿参与、有税优政策、市场化运作的养老金制度。
同时,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也应尽快确立,如:税收优惠是否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起设置税优上限,共享税优额度?投资范围是否包括基金、银行理财和商业养老保险等所有金融产品?产品合规性如何平衡账户持有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收益能力?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厘清。
此外,是否要严格区分“积累期”和“领取期”,采取哪些惩罚措施?是否建立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之间的资产转移通道,实现账户资产的自由流动?是否设置默认投资选项,以及为此所进行的产品设计?账户资产提前支取和继承规定……考虑到未来制度的弹性和延展性,这些技术性规定的原则性要突出,包容性要好,可及性也要强化。再者,应采用多元化激励措施,实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政策普惠性和广覆盖;同时在制度设计层面,还要加强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建设,把短期储蓄转变为长期养老储备。
从强力监管角度看,要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权责清晰的监管治理结构,守护老百姓“养命钱”的安全和长期收益。首先,立足于我国国情和金融安全,应综合考虑养老金融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平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
其次,要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合格产品统一规范标准,建立统一性和包容性的产品认证审核机制。同时,参考国际经验,建立统一监管协同机制和权责清晰的监管治理结构。
从第三方面专业管理角度来看,养老资金的受托机构通过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的专业管控实现长期价值投资收益和养老金资产安全。账户制下,参与机构要在个人养老金账户资产和产品配置的保险与投资的双重功能上打造专业管理能力。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专业化能力,主要体现于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管控平衡。同时,加强养老资产长期规划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公众意识的长期引导教育,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
从市场运作角度来看,应从市场需求出发,鼓励产品创新和竞争,强化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化投资管理机制。首先要借鉴国际经验,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市场的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各自行业特点,从市场需求出发,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其次要通过强化市场信息披露、净值化产品的会计核算等,加强个人养老金资产透明性与安全性。还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机制,加强养老金投资领域的专业分工与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