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观点 > 正文

南财快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巴塞尔协议III的进一步中国化

2023-02-20 17:37:0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2月18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般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模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的应用,用好用活第二支柱,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引入70余张披露模板,要求银行详细披露风险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增强市场的外部约束。在这么多内容中,其核心点在于引入第二版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所谓《巴塞尔协议》即“资本充足协议”,是在1988年由国际清算银行提出,并被来自十国集团等中央银行的委员会,即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采纳,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在一定标准以上,以应对系统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资本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更加合理的计算银行风险;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目标,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满足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该协议一经推出,就为西方主要金融体系所采纳,并逐渐成为世界通行标准。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即第二版巴塞尔协议通过于2004年,是对1988年第一版的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在“新巴塞尔协议”中,确立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分别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支柱外部监督审查程序,第三支柱市场自律。希望通过这三方面的约束,制约资本无序扩张所带来的风险。

所谓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要求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通过此项要求可以有效制约银行资产的盲目扩张,强化银行的稳健经营和资产管理水平,以及维持银行间竞争的相对公平。

所谓外部监督审查程序要求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这也是外部监督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并对其严格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容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

所谓市场自律,也是第二版第一次引入,其强调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并且在必要时约束银行。

但显然,2008年的次贷危机证明了第二版巴塞尔协议的不足,尤其是在跨国监管层面。于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委员会立刻就开始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起草。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引入资本留存缓冲,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二,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一些风险较大未实现收益的投资,不能简单记作资本。第三,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曝露”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业务资本要求。第四,引入杠杆率,并将其纳入第一支柱,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第五,加强流动性管理,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并提出其他辅助性检测工具。

本次公布的《办法》是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延续,也可以说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进一步本地化。其在差异化管理、资本计量、风险管理、外部监督、信息披露和资本充足水平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充分贯彻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核心精神,即加大对银行业的资本规制,促进银行业的稳健、长效经营。

应当说,当下出台《办法》是有其特殊意义的。目前我国经济整体已经走向了复苏阶段,各项投资和资本扩张已经重新开始。对此适时的推出《办法》一方面可以借此机会,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预防银行资本的无序扩张导致的系统金融风险。笔者曾经不止一次地强调,在当代社会金融乃是社会的必须,但金融本职乃是辅助实业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工业大国,金融的发展切忌喧宾夺主,异化为完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为此,在发展金融业的过程中,合理的监管和规制必不可少。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辅助以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巴塞尔协议就是当代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监管标准。《办法》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中国化,一方面有利于对银行业的规制,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和国际的接轨,为未来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打下基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