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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制定3部、修订5部

2023-09-16 21:38:29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愿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将制定3部、修订5部规章制度。

制定的3部规章制度分别为《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5部规章制度分别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制定3部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主要风险之一。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既积累了一系列良好做法,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为此,今年7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六章五十条及附录,包括总则、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附则。

据了解,上述文件明确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审慎性原则;二是全面性原则;三是匹配性原则;四是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曾出现在原银保监会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目前未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为首次提出,与金融监管总局今年机构改革相关。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银保监会为直属事业单位。

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税务总局曾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文件称,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修订5部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在今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现行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修订四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例如,简政放权方面,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已经过去16年,行业发展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就在今年3月,原银保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业务发展提出要求。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今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上海调研期间曾主持召开部分信托、资管、理财公司会议,听取对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建议。李云泽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3日起实施。2022年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上述通知显示,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

《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金融租赁公司稳步推进转型创新,持续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扩大经营租赁和直接租赁业务布局。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2013年进行了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目前我国有31家消费金融公司(建信消费金融于今年6月开设)。《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今年3月,原银保监会非银部曾撰文表示,要坚守风险为本监管底线,提升行业发展质量。一是强化内控与合规监管。总结消费金融业务的普遍规律,认清风险属性,提升监管规制有效性。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贷款业务“三查”制度,加强中低收入客户精细化管理,增强识别客户风险的能力。加强外包机构管理,将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强化外包机构准入及日常管理。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在产品营销、信息披露及产品定价等方面强化自律约束。妥善应对行业“污名化”问题,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强化正面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而今年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内容与消费金融公司有关,包括设立条件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等。

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5年实施,分六章共65条。2005年11月《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前述文件的细化和补充。

截至今年6月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显示,我国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田八木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

8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治理提出了要求,如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应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