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郑青亭北京报道
当前,数字经济大潮势不可挡,新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呼之欲出。在新一轮全球规则博弈中,中中国能够扮演怎样的角色?在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过程中,中国又能够提供哪些“中国方案”?
“中国积极参与和影响数据跨境国际规则的塑造,无论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创新能力的提高,还是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广阔的国际空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强调,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命题。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中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其中8个协定设有电子商务专章,为推动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已与16个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周边国家累计建设34条跨境陆缆和多条国际海缆。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成效日益显著。
2021年3月,中国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在电子商务章节确立了促进缔约方之间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广泛使用的目标。此外,中国还在2021年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扩大对外开放。
吴沈括强调,一方面,我们需要积极追踪研判以国际经贸规则为代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变化,及时做出国内规则的改变和调整。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出我们关于数据跨境相关规则的中国主张,在国际组织层面提出中国方案,同时,通过产业发展、企业出海形成跨国的数字治理生态,培育和塑造我们的国际规则体系。
全球数字贸易兴起,东南亚优势凸显
《21世纪》:日前,谷歌、淡马锡、贝恩联合发布了年度东南亚数字经济报告——《e-ConomySEA2023》。报告显示,尽管全球宏观经济正被不确定性的阴霾所笼罩,该地区数字经济GMV仍呈现持续上升趋势,预计将从2022年的1950亿美元增长到2180亿美元,达到11%的增幅。能否分享一下你对于近年来东南亚数字经济发展态势的观察,哪些因素助推了这个地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哪些产业尤其值得关注?
吴沈括:东南亚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是三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是东南亚本身的经济条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包括基础设施、人口因素、市场营商环境的建设;二是,在国际地缘政治的影响之下,各方的投资力量、经济力量也呈现了向东南亚汇聚的态势,从外部给东南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了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动力;三是,得益于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等得天独厚的条件,东南亚更能够接纳和融合各方的资源优势,形成自身的发展动力。从行业角度来看,东南亚的游戏、金融、旅游、航运、货运等服务行业有非常突出的表现。
《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共识的首选。中国加入的RCEP已于2022年1月生效实施,中方还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请结合这三个贸易协定,谈谈当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主要涉及哪些方面,以及呈现出哪些发展趋势?
吴沈括: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贸易是顺应数字经济的出现而快速崛起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各国贸易平台的方式转变为依托,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并成为拉动经济复苏的强劲引擎。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RCEP设立电子商务章节,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更为广泛的使用,并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于2020年发起的DEPA则强调了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用户信息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推动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
如今,整个世界经济正在呈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的发展趋势。与此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会涉及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营商环境、数据跨境流动以及服务和货物接入的便利性等各个方面,其核心是助推可数字化交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 UNCTAD数据,2021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3.8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2%,在全球服务出口占比达到62.8%,较2019年上升10.5个百分点。
RCEP在跨境数据规则上体现包容性
《21世纪》:请简要介绍一下RCEP涉及跨境数据规则的领域和相关政策。RCEP涉及亚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它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上展现出的包容性体现在哪里?
吴沈括:RCEP的签订意味着全球范围内涵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是继CPTPP后又一个超大规模区域贸易协定,对亚太乃至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和产业版图带来深远影响。《协定》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投资、贸易环境。除前言和协定附件部分,《协定》共计20章,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投资、竞争、经济技术合作、争端解决等众多内容,对推动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具有积极作用。
RCEP主要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保障和例外两个角度对数据贸易进行规制。一方面,《协定》积极鼓励在缔约国范围内推动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通过明确缔约国境内服务提供者跨境流动数据的类型、目的和方式,对基于商业行为的数据跨境流动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协定》也列举了缔约国可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的例外事由,主要包括出于“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基本安全利益”、“监管审慎”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由各国基于数据主权对数据贸易进行的国家监管。虽然这些事由的具体解释权由各个缔约国自行掌握,但出于对不同发展程度的众多缔约国的平衡和尊重,形成这样的共识已然不易。
《21世纪》:与RCEP相比,CPTPP和DEPA的相应规则是否更加严格?怎么看中国加入DEPA还有哪些困难?
吴沈括:CPTPP和DEPA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视野更为宽阔,涉及几乎全部的数据类型,尤其对个人信息高度重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则设计。
目前DEPA有三个缔约方,即新西兰、新加坡和智利,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这是一个小型的数字经济和贸易合作协定,也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DPEA的签订是为了补充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的作用,并将建立在APEC和OECD等国际组织和论坛规则基础上。DEPA整体上可以认为是CPTPP的附属协定,这两者在数据跨境流动上的基本立场一致。
我国在加入DEPA的过程当中,除了数据跨境流动之外,在海关、物流、基础设施服务的接入等各个方面都面对着不同程度的挑战。以数据跨境为例,它涉及数据本地化的要求、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便利化等,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缩小差距。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我们看到中国已经做出了对接DEPA的有效的尝试。
生态式的数据流转利用会越来越明显
《21世纪》: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与中国战略研究报告》以美国、欧盟、俄罗斯为例,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模式划分为进取型、规制型和出境限制型三类。如何看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治理格局?美国和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有怎样的不同?
吴沈括:随着技术和时代的发展,标签式的分类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它不能及时地反映目前的数据跨境治理格局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越来越多涉及数据规则的国际协定的签署,数据治理的生态呈现出快速演进的态势。一方面,国家层面的规则不断出台显示出各国、各方有意打造自身的跨境数据生态圈。另一方面,通过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数据协定,全球数据跨境治理的生态正在形成当中。
未来,生态式的数据流转利用会越来越明显,不断完善的规则将有助于减少数据跨境流动当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以美欧为例,随着“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协议的签署,美欧在数据跨境流动上的立场正趋于一致,双方的主张差异被进一步弥合。这意味着数据跨境相关的国际治理态势在发生快速变化。对中国来说,如何积极参与数据跨境国际治理规则体系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命题。
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21世纪》:在数字贸易时代,中国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争取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怎样的意义?
吴沈括:中国积极参与和影响数据跨境国际规则的塑造,无论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创新能力的提高,还是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广阔的国际空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一方面,我们需要积极追踪研判以国际经贸规则为代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变化,及时做出国内规则的改变和调整。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出我们关于数据跨境相关规则的中国主张,在国际组织层面提出中国方案,同时,通过产业发展、企业出海形成跨国的数字治理生态,培育和塑造我们的国际规则体系。
《21世纪》:近年来,全球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对数据跨境活动的管控和监管力度,我国企业在参与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也面临诸多挑战。中国企业在跨境数据安全治理中有哪些常见痛点?你对这些企业有哪些建议?
吴沈括: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四个比较明显的痛点:一是自身的数据资产不清,数据场景不明。第二,在企业内部,部门沟通有限,部门协同水平不高。第三,对各国的监管认知相对有限,合规能力有待提升。第四,在国际经济生态中的谈判能力、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因此,企业应该做出以下几方面的努力:第一,营造共生型的社群生态,通过有效的创新提升在国际生态经济生态圈中的地位,提高谈判能力。第二,积极追踪各国乃至国际的数据治理规则,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优化合规实现路径。第三,通过技术革新实现合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21世纪》: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在推动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提高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能力方面作出的努力。2023年9月28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相比,这一文件在监管方面有哪些变化?
吴沈括:这一文件在监管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数据出境场景的识别和规制范围的更新厘定,特别是对于常见出境场景做出一定程度的豁免。二是关于自贸区白名单制度的引入,这有助于我们积极地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实现多样的数据出境监管方式。三是,对于数据出境,特别是在数量方面的监管规则,做出进一步的细分和明确,提高数据出境合规的指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