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IPO“入口关” 中介收费不再挂钩上市结果,禁止地方政府对上市奖励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简称《草案》),这是在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过审议和修改而成。
会议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整体内容来看,两份文件差别不大,其中有两处删减。一方面,删去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规定;另一方面,删除对于违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罚,不再处以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相关处罚。
《草案》经最终审议和批准后,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规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发现,A股企业IPO即将迎来两大新变化。一是,IPO收费不再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相挂钩。这意味着延续十余年的收费模式——企业上市前仅需支付少许费用,上市失败无需再度付费,上市后向中介机构送上“大红包”,即将终结。二是,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这将弱化企业上市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度,防止企业为了获得奖励而盲目上市,一定程度上企业IPO将趋于理性。
两处调整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的完善版本。对比两个版本,整体内容无实质性变化,最受关注的IPO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相挂钩、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均予以保留。
调整包括两处删减。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提到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收费标准时,同时规定“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草案》中,承销业务相关表述被去掉。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销业务收费需要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时,有投行保代人士曾担心券商的承销费用收入大头即超募费用收取可能会受限。伴随《草案》相关表述的删减,这一担心也无存。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明确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时,单独列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草案》删减从业人员惩处措施相关表述,仅保留中介机构处罚措施部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从罚款金额来看,删减相关表述后对违法人员的经济处罚并无影响。关键变化在于,取消资格罚,不再明文规定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资格罚的确能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起到较强的威慑力。但同一从业人员手中往往具有多个项目,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一旦因为一个项目被暂停资格,容易导致其他数个企业被无端牵连。因此,资格罚虽然威慑力强,也需慎用。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用,对于过失所致的问题则需慎重考虑资格罚。”某会计所合伙人向记者分析道。
规范IPO收费
《草案》的一大看点是对IPO收费标准的调整。一旦《草案》正式实施,中国资本市场由来已久的IPO收费模式将被改写。
根据《草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发行人需要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这意味着,IPO项目收费多少,拟IPO企业需要在最初递表之时便说清楚。后续企业无论能否成功上市,均需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即使上市失败,投行、会计所等中介机构所收费用也基本不受影响。”券商资深保代分析道。
根据受访人士介绍,按照国内IPO付费惯例,IPO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与其上市与否高度挂钩,在不包括承销费用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至少半数中介费用是上市以后支付。有些投行、会计所为了抢项目,不惜大幅降低IPO前期收费,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上市失败,企业向投行、会计所支付的费用,往往无法覆盖相应中介机构的投入成本。
如此调整将会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草案》一旦施行,对于投行、会计所而言无疑是好事一桩。首先,收取的费用能够覆盖中介机构的投入成本。其次,避免了中介机构帮助企业掩盖问题的情况。过去,中介机构收费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密切绑定,为了拿到足额费用,甚至会帮助企业遮掩瑕疵,如果用力过猛则会涉及造假,继而为自己招致罚单。“如果《草案》施行,投行帮助企业掩盖问题的意愿会大为降低,谁愿意冒着吃罚单的风险包庇企业呢?”受访保代直言。
另一方面,对拟IPO企业而言,企业上市失败所需承担的成本将显著提升,因此需要审慎启动IPO进程。“对于成功IPO把握不大的企业,放弃可能是更为理性的选择。”受访保代告诉记者,“当选择IPO的企业明显减少,上市节奏放缓即变得顺其自然。”
叫停上市奖励
除了IPO收费标准调整,《草案》的另一大看点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对于地方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草案》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了解到,由于上市公司数量是地方政府的业绩体现之一,不少政府出台各类政策鼓励企业上市,现金奖励、税收优惠等较为常见。获得奖励,也成为部分企业选择上市的原因之一。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草案》禁止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可能会带来三方面影响。首先,企业上市无法获得地方政府奖励,外加前述IPO失败所需支付的中介费用大幅提升,上市积极性自然会有所减弱。其次,企业上市情况一度成为地方政府能力的体现,此后新股IPO数量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程度或将减弱。接下来,A股IPO大概率将步入更为理性的新阶段,重视质量远胜于重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