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建议修订劳动合同法,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2025-03-06 08: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吴立洋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吴立洋上海报道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提出了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议案,并就相关内容接受了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专访。他表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活、促推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公平就业、增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在本次专访中,贾宇还结合上海法院在司法审判、涉外法治、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方面的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总结了过去两年上海法院的工作成效,分享了未来的工作规划,并详细介绍了上海法院在推动司法改革、服务国家战略、保障民生权益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受访者供图)

以下为本次专访全文:

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的双重探索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以下简称南财):我们关注到,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您今年提出了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议案,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能否介绍一下提出这个议案有怎样的考量?司法实践中是否有一些案例反映出这类问题?上海法院如何做好涉灵活就业人员的司法保障?

贾宇: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活、促推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公平就业、增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提出这一立法议案,既是基于对当前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观察,也是基于对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痛点的思考。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是从现有的立法规制来看,还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提出了这一议案。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和需求,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面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不仅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修订《劳动合同法》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不少案件涉及到这类问题。比如,有的外卖骑手“被外包”,有的“被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当工作中出现受伤等情况主张权益时,用工平台或企业常常以此否认彼此存在劳动关系,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维权保障。

透过司法案件反观社会现实,根据前期的调研,以平台经济为例,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外卖骑手收入分成不透明,工作时间较长。目前外卖平台的派单机制和计费规则较为复杂,部分外卖骑手收入被分包商抽成、劳务外包公司截留,收入分成比例不透明,影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同时,为维持生计或提高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影响身心健康,亦对道路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收入分配的不透明和高强度劳动,共同加剧了骑手群体的生存压力,亟待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进一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规范工作时间。

二是社会保险体系覆盖不足,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需自行缴纳五险一金。因收入不稳定,实际参保比例较低,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基本保障。首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传统劳动关系,未能有效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导致该群体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其次,部分外卖平台虽强制要求骑手购买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费用由骑手自行承担,增加了其经济负担。由于成本考量,骑手往往选择理赔金额最低的保险,导致保障范围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意外事故对自身及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亟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保障范围、缴纳责任等,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三是收入模式单一,缺乏多元化激励机制。相比域外地区采取的预约费、任务奖励等多元收入模式,中国大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仍以按单收费为主,稳定性较低。当前平台经济尚未形成长期可持续的收入保障体系,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与培训支持,导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处于低收入、低保障的状态。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多元化收入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健康问题或市场波动,即可能面临经济困难。

四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权益保障缺乏刚性约束。现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平台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维权困难。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或其他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纠纷时,难以通过现有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由于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措施较为分散,亟需通过专门立法,统一规范相关权利义务,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有基本权益。

去年,上海法院审结涉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1223件。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努力做好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案件的司法保障,比如,涉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认定骑手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破除以连环外包等隐蔽手段规避用人责任的“障眼法”,助推劳动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此外,我们发布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意见,不断健全完善联动机制,搭建调解平台,形成工作合力,着力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上海法院将继续紧盯就业这个基本的民生,聚焦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各类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加大相关纠纷调解,加强普法宣传,推动更多劳动争议纠纷源头实质化解,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南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上海法院是如何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

贾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当前正锚定加快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全面谋划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努力打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样本”。

近年来,上海法院主要着眼点和发力点有这样几方面:

一是聚焦“国之大者”,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紧紧围绕党中央交给上海的重大改革任务,以涉外审判工作全面、精准服务“五个中心”建设,探索形成了一系列 “硬核”成果。比如,为支撑和服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我们在全国首创金融纠纷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等一系列具有示范意义的金融审判执行新机制,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被写入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支撑和服务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我们着力优化涉外审判专业化机构布局,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涉外商事案件,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上海范式”。为支撑和服务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我们推动提升上海国际航运能级,加快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二是秉持开放理念,切实回应企业发展需求。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贸易摩擦加剧,这对我们涉外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我们护航“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审理了多起涉及外国单边制裁导致合同违约、企业权益受损的案件,在相关案件中坚决运用法律工具开展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斗争,彰显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另一方面,我们还助力“引进来”企业生根开花,升级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吸引25家涉外商事仲裁、调解、公证等专业机构入驻,提供仲裁保全、委托翻译、外国法查明等在线服务,平台启动一年来在线访问量达6.3万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多元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路径。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加快打造标杆典型案例。打造具有规则引领意义的精品案例,用实践案例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是上海法院涉外审判的重要职责使命。同时,我们还积极健全涉外精品案例“选、育、编、宣”全流程工作机制,推进涉外审判“上海规则”产出。

南财:在今年发布的上海市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中,法治化相关内容显著增加,包括“解决商业纠纷”“办理破产”等。在您看来,上海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法治深层次矛盾,结合上海法院8.0版行动计划要求,又该如何发力?

贾宇: 一是对国家重大战略的保障更加有力。比如,为更好地支撑和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去年,我们成立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上海范式;为促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我们相继发布长三角地区法院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统一研商机制等。

二是让市场满意度的反馈更加直观。几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比如,去年上海法院商事纠纷案件一审平均审理时间下降至48天,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缩短121天,均是近年来最优水平,这是企业能直观感受到的高效;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同比上升132.4%,这是企业能直观感受到的公正。

三是与数字法院建设的融合更加深入。数字改革赋能是推动新时代司法工作变革的利器,更是提升商事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支撑。去年,我们围绕关键环节,不断驱动重点事项多点突破、协同优化。比如,自主研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智能辅助场景,实现了争议焦点智能审查、涉案金额智能计算。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标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更高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重大战略部署的主动性、前瞻性、精准性,提高办案质效,提升企业对数字法院建设的获得感。

破局之策,就是拿出更多切实、有效、可行的改革举措。前不久,我们最新发布了《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将企业的实际感受作为评判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核心标准。具体来说,重点发力方向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完备的风险预防化解体系。8.0版行动计划十分关注商事纠纷的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比如,提出多维度、全方位完善调解运行体系和仲裁司法支持,推进仲裁保全、仲裁调查令在线办理等措施,以进一步调动和释放多元解纷力量,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类型的纠纷源头化解模式。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再向前一步,重点关注企业商业法律风险的源头预防,比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设立、运营的商业法律风险告知防范机制,建设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库等,进而帮助企业有效提升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

二是完善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机制。8.0版行动计划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以数字法院建设为助力,提出了一系列提升案件审判执行质效的方案。比如,加强庭审、鉴定、执行、上诉、最后一次开庭到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控制,从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节点时限等维度加强集约化管理,优化流转及办理程序,让纠纷解决得更好更快。

三是提升专业的涉外纠纷处理能力。为了服务企业更好地“走出去”,8.0版行动计划还致力于提升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能力。比如,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为契机,提出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涉外商事纠纷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机制。

南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法治保障,特别是上海正在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上海法院如何保障“硬核科技”“卡脖子技术”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供给?

贾宇: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良好的法治土壤,也需要注入新的司法动能。2024年,我们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要切入点,形成了一系列改革探索:

一是强化示范引领,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共识。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知产审判工作现代化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发布12项工作举措,全力保障上海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及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二是落实严格保护,确保新质要素获得有效救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定位,发挥司法保障功能,依法精准有效处置纠纷。因此,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不断探索司法保护规则和裁判规则,主要侧重于几方面:一是强化数字赋能,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大数据应用场景模型。二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主观恶意大、侵权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2024年判赔金额同比上升132.4%,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三是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协调,用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刑事犯罪线索甄别预警应用场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四是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及时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

三是聚焦新兴领域,加强司法研判促进产业繁荣。比如,加强对新兴经济领域新类型生产要素权益保护的前瞻性研究,探索符合公平原则、遵循产业规律、有利市场竞争的新型生产要素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再如,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司法研判,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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