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宏观 > 正文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

2025-03-07 05: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本报记者 王俊 肖潇 北京报道

新业态就业已成为重要的就业蓄水池,当前新业态就业劳动者达8400万人,而算法成为新业态劳动管理的关键技术。前段时间,美团、饿了么纷纷表示建立算法公开机制,推动平台规则透明化。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算法“控制”程度逐步被作为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考量因素,要积极稳妥推进算法司法规制,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司法也在积极回应。贺小荣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关于算法伦理、算法规则等AI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规制,依法妥善审理涉AI人工智能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助力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

贺小荣。资料图

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算法向善”

《21世纪》:新业态用工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法在制定和完善新业态用工相关司法政策时,如何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到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贺小荣: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审判指导,明晰裁判规则,做实定纷止争,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超过8万件,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去年,最高法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21世纪》:新业态就业形式多样,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此过程中,最高法需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准确认定不同类型新业态用工的法律关系性质,碰到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贺小荣: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例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合作、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

刚才提到的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在区分不同行业、用工模式等个案具体情形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一方面,依法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对于不符合上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依法不予认定,避免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另一方面,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

《21世纪》:我们注意到,不少平台都公开了自身的调度算法。平台通过算法设定配送时间、路线和奖惩机制,若因此导致骑手超负荷工作或交通事故,平台责任应如何划分,法院目前是否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如何界定算法自主管理与劳动保护的边界?

贺小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数达8400万人,已成为一个新兴群体,而算法成为新业态劳动管理的关键技术。算法“控制”程度逐步被作为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考量因素,要积极稳妥推进算法司法规制,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认定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效力,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合法权益;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遵守交通规则等客观因素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劳动者主张该算法规则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请求赔偿因该算法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通过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规章制度,强化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意识。

依法合理界定算法自主管理与劳动保护的边界,一是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结合以算法进行劳动控制和管理的重要特性,综合考量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享有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存在算法控制或者其他劳动管理情形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休息、劳动安全等基本权益,同时深入推动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机制建设。二是探索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有初步证据证明劳动管理算法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可以探索由平台企业提供证据证明算法规则合理性。例如,可采用“平台公开算法规则、合理解释技术原理、第三方专业机构验证”的模式验证。

三是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管理算法综合治理机制。推动优化监管框架,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和分级分类管理。事前规制方面,例如,平台企业要公开算法相关规则,探索运用集体协商机制实现劳资算法共治;事中监管方面,例如,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监督检查、调整等,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事后追责方面,例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可以由工会等组织向平台企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也可尝试探索建立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诉讼的制度。

依法加强数据权益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

《21世纪》: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不断发展,数据产权保护难题越来越成为数据要素在市场流通中可能面临的“硬骨头”。数据权益、数据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新进展,又有何新的发展方向?

贺小荣: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越发紧密。算法、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业态,同时也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为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明晰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边界和规则提出了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发展司法需求,坚持支持和规范并重,既依法保护民事权益,又护航新兴产业发展。

一方面,加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民生权益司法保护。积极稳妥推进关于算法伦理、算法规则等AI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规制,依法妥善审理涉AI人工智能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助力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发布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政策。妥善处理涉网络侵权、直播打赏、网络消费等案件,通过典型案例、案例库建设等明确裁判规则,引领行为规范,树立行业规矩。

另一方面,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司法保障机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为科技创新成果、主体、行为、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完善涉重大科技创新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指导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机制,推动健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的裁判规则,引导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1财经客户端下载